判決指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016年6月23日晚間6時1分在臉書宣布同時24時開始罷工,後來雙方就「外站津貼」議題達成4項共識,第一項是外站津貼從2016年7月1日起先調升至每小時4美元,2017年5月1日起再調至每小時5美元;二是華航應嚴格執行非會員不得享有「外站津貼」調升的待遇,會員名單應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提供為準;第三點則是華航如提高非會員外站津貼,華航應再提高相同金額的外站津貼給會員;最後則是要求華航若違約,就其差額應按法定利率2倍利息給會員。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指控,華航在2016年7月29日發放罷工期間配合公司調度出勤的空服員、地勤人員等員工之獎勵金,事後還毀約,不論有無參與罷工,一律調升外站津貼,且還另與未參與罷工的華航企業工會協議提高外站津貼協議,卻拒絕履行差距條款,已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等規定,屬於不當勞動行為,因此向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委員會認定,華航在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達成協議後,2016年6月28日另與未參與罷工的華航企業工會也達成協議調升津貼協議,違反雙方協議中有關外站津貼調升的禁搭便車條款,至於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要求華航履行差距條款等訴求,委員會認定未違法,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不服,提行政訴訟要求勞動部裁決委員會應認定華航全面調升外站津貼及加發津貼給未參與罷工者是違法行為,並加發差額每小時2美金給參與罷工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016年6月22日舉行罷工會員投票,勞資雙方於同年月24日就爭議達成協議,但當日參與協議人員,另有非屬工會會員的林佳瑋秘書長、毛振飛顧問、吳俊達律師及劉冠廷律師等人,不符《團體協約法》所定需以工會會員為限的要件,雙方協議並非「團體協約」,因此,華航違反2016年6月24日協議外站津貼調升僅限會員,且不履行應再提高相同金額的外站津貼給會員的約定,並不違反《團體協約法》。
關於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請求勞動部,應作成認定華航2016年7月29日發放罷工期間特別津貼給非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是違法行為,法官認為,罷工發起時,工會可盡力宣揚、爭取員工與社會認同,同樣地,雇主也當然可以爭取員工認同,爭取員工不參與罷工,法官認為,這是雇主合法、合理對抗手段,不應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判決指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從決議罷工到開始罷工僅5個小時,屬突襲性罷工,華航須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以維持營運,避免嚴重影響旅客權益,法官認為,華航在罷工之前,宣導或說明希望員工可以選擇不參與罷工或給罷工期間出勤員工獎勵金,是合法、合理對抗手段,不應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至於每小時2美元的差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應另採民事訴訟方式處理,判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敗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