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9 10:54 臺北時間

【魏應充拚逆轉】越南公文完整披露 恐成翻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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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魏應充日前委請律師詳列有罪判決的各項爭議點提起上訴,希望最高法院能撤銷二審的有罪判決,讓全案回到二審台中高分院重新再審理一次。
魏應充日前委請律師詳列有罪判決的各項爭議點提起上訴,希望最高法院能撤銷二審的有罪判決,讓全案回到二審台中高分院重新再審理一次。
頂新油品案已上訴,本刊掌握越南胡志明市農業廳2016年9月發出的公文,明文指「越南大幸福公司經營出口供生產飼料及當作食品原料的動植物油脂滿足客戶質量要求」,不屬於「食品安全認證書」頒發的對象,明顯對被告有利,法院卻只用一句是否因大幸福之油脂僅供飼料用,「顯有可疑」,所以才不用「食品安全認證書」,完全沒有調查釐清,即不採胡志明市農業廳的證據,判決明顯有重大瑕疵,未來恐無法真正將被告定罪,反而還可能遭對方求償,實不得不慎。
本刊調查,在越南「動物原料油」的銷售,根本不須取得「食品安全證書」,這就如同沒有一個國家會對石油的原油要求不能傷害汽車的安全證明一樣,只會對原油經精煉後的汽油加以規定,檢方當時卻根據一份越南工商部於2014年10月8日,針對頂新油品案回覆給我國外交部的公文,便視為魏應充犯罪的重要鐵證,認定這份公文可以證明越南大幸福公司提供給台灣頂新公司的原料油,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等級、不能供人類食用的「飼料油」,對魏應充起訴並具體求刑30年。
越南胡志明市農業廳在2016年9月的回函,指越南大幸福公司不屬於「食品安全認證書」頒發的對象,對魏應充有利,但卻未被採信。
彰化地院一審認為,越南食用油品的主管機關為農業部而非工商部,且檢方提出的越南工商部公文並非我國政府發出,沒有證據能力,可不採信,一審法院也指出,即便越南工商部的公函有證據能力,但公文中提及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符合當地衛生標準,無法據此證明頂新進口自越南大幸福公司的原料油有害人體。
一審還認為,越南工商部的公文,雖指越南大幸福公司將供人類食用的油品與飼料用的油品一起輸往台灣,違反越南法規,但卻不能證明大幸福公司的油品不能供人類食用,且頂新從越南大幸福進口原料油品,全部經過政府查驗,並有兩批經過實際抽檢合格,之後精煉成食用油出售,全部符合國家標準,也無法證明是有害健康之虞的油品,因此判決魏應充等被告無罪。
頂新集團前董事長魏應充目前因另件油品案在八德外役監服刑,在獄中仍修習佛法。
雖然二審逆轉對本案改判有罪,在八德外役監服刑的魏應充,日前已委請律師詳列有罪判決的各項爭議點提起上訴,其中還點出將成品油標準套用在原料油、未細究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產品是否有違害人體健康之虞等重大謬誤,希望最高法院能撤銷二審的有罪判決,讓全案回到二審台中高分院重新再審理一次。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7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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