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一審屏東地院認定,頂新公司明知大統長基公司的原料油有摻入銅葉綠素的違法物質,卻為了結省成本,而加以購買,並製成橄欖油、葡萄籽油等產品出售,已涉及詐欺等罪。頂新公司廠長曾啟明等被告強調,頂新是被害人,花了與一般原料一樣的成本,向大統長基購買原料油,沒想到竟是買到攙混油,但未獲一審法官採信,2017年4月遭判有罪。
因被告被控所涉罪名中,有涉及商標不實,依法由智慧財產法院進行二審上訴審審理,二審合議庭認為,頂新公司生產的橄欖油、葡萄籽油,使用大統長基食品廠的原料,而這些原料是攙混葵花油、芥花油或著色劑銅葉綠素等調製的油品,這些產品客觀上有危害人體健康的風險。
但二審合議庭認為,檢察官並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陳聰筆是在明知大統長基提供的橄欖油及葡萄籽油原料油有攙混其他物質的情形下,仍購買做為原料;判決指出,檢察官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啟明等人刻意放寬檢驗標準而容任攙混油品。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陳聰筆、曾啟明及蔡俊勇主觀上有詐欺取財、商品標記不實及調配、包裝攙偽假冒及含違法添加物的食品進而販賣等直接或間接故意,因此撤銷第一審有罪判決而改判無罪,因此案是刑度3年以下之罪,不得上訴三審,全案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