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2018年12月獨家揭露花蓮縣府這件詭怪標案後,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及趙永清隨即展開調查,並一一約談傅崐萁、謝公秉、林金虎及花縣府行政暨研考處新聞科長黃微鈞等人釐清案情,最後認定此案「形同收買媒體記者」並通過彈劾謝公秉、林金虎及黃微鈞,公懲會並判3人記過、罰款及減薪。
而本刊當初所披露謝公秉與媒體記者的談話錄音檔,也成為監察院調查的重點證據。根據監院調查報告,監委約談謝公秉時,當場播放本刊取得的錄音檔片段,謝坦承,錄音檔的確是他本人與在地記者的談話,並稱:「縣長(傅崐萁)想要保持五星級縣長,有哪些施政盲點,要掌握輿情。傅縣長跟我聊,我就交辦給科長。就是為了掌握輿情,傅縣長後來也沒再問我。怎麼勸記者,我沒有跟縣長說,縣長也沒有在follow(追蹤)。」
對於採購案經過,根據監院的調查報告,謝公秉說:「後來我不太清楚,因為我沒有督導義務。採購標案我不能看,也只有部分簽呈會我。」傅崐萁則對監院表示:「謝公秉是簡任機要祕書兼任副祕書長,負責媒體及行政研考。他已忘記106年、107年之『媒體採購案』是否有交代縣政府前副祕書長謝公秉負責。」
但黃微鈞對監院表示,謝公秉是縣府副祕書長,請他來做媒體的督導,「媒體業務都是由他直接交辦我的,所以媒體這塊,我都會聽他指揮」。黃還說:「因為我覺得謝公秉是媒體人,他說OK(沒問題),我也就相信。我承認當時我沒想這麼多,因為謝公秉說可以,可我也沒想到他會直接找記者講這件事。我當時邀約時只想,如果直接找媒體公司的話,他們可能不會找花蓮當地記者。而記者他們沒跟我說,這樣會影響媒體界。因為謝公秉覺得做得不錯,就請我們107年繼續做」。
黃微鈞也告訴監院說,「的確,記者名單是我提供的,但提供後,有些媒體不參與,我也如實報告,謝公秉就說,那就請這些媒體來。但他(謝公秉)要說什麼,我不清楚。」
林金虎則表示:「我不知道記者他們的新聞倫理;記者如果認為不適當,可以拒絕。若要承包採購案,也是他自己願意的。事後檢討本件採購標案,或許有可討論之處。但當時在辦理時,承辦單位並沒有那麼縝密。事發後,造成很多新聞從業人員失業,真的不是我們的本意。」
不過,根據本刊報導所披露的對話錄音檔,謝公秉當時曾告訴在地記者:「你就1個月給他寫一篇輿情的那個,直接交給我,啊那個費用,總是你要東採訪西採訪有一些的費用、基本的費用啦,看是5萬元,那我就叫林處長(林金虎)直接就提領給你,只有你知、我知,還有處長。」
對此,謝公秉對監院說:「會講你知、我知是因為地方上,正、反對聲音都有。多少錢我也沒辦法決定,5萬塊只是說服的手段。這就很像媒體跟很多公司合作,科長跟我回報,用地方記者比較好。說包養(記者)難聽死了,報導出來,我才知道。我有跟他們說,去找政敵或當抓耙子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