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們對於這樣的爭論,顯然並沒有共識,一審士林地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為李男雖曾帶鄭女參加換妻活動,在參加活動當時,李男的確已同意、縱容妻子與其他男性發生性關係,不能對當時妻子的男床伴提告通姦,但這樣的同意,並不是永久有效,後來鄭女未獲丈夫同意與別的男生上床,丈夫還是有通姦告訴權,因此判鄭女與蔡男有各3個月徒刑。
上訴高等法院後,二審法官見解與一審完全相反,刑事通姦罪部分,法官認為換妻是傷風敗俗行為,鄭女曾向丈夫抱怨,說她後悔被帶進換妻世界,還因此懷孕及得病,足可證明丈夫多次帶妻子參與換妻行為,已經是「概括縱容」妻子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李男因特殊性癖好,帶妻子進行換妻性愛時,同意妻子鄭女與別的男人發生性行為,這樣的同意永久有效,在一起換妻性愛時,對妻子的通姦告訴權就已經喪失,後來妻子鄭女未再取得丈夫同意或丈夫事後反悔,即與別的男人上床,法官認定丈夫已無權對鄭女提告,妻子無罪,2017年改判不受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