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在得知鄭姓妻子出軌後,對妻提告求償,李男認為,自己雖曾帶妻子去進行換妻活動,同意妻子與別的男人上床,但這樣的同意僅限當次有效,他仍有權對妻子提告通姦;妻子則認為,丈夫帶她去換妻,表示夫妻間已是「開放式的性關係」,丈夫已放棄了配偶權,不能追究她與別的男人上床。
一審士林地院認為,婚姻生活本質包括精神、肉體、經濟上全面的共同生活,以情愛為基礎,夫妻間互負忠貞的義務,換妻行為有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如果允許自己或配偶與第3人發生性行為,不但違反性道德,也將破壞婚姻的本質,勢必影響婚姻的美滿,夫妻雙方共同參與換妻行為,顯見雙方愛情喪失,婚姻關係實可謂名存實亡。
一審法官認為,丈夫既同意妻子與他人進行性行為而參與換妻活動,等於是夫妻間的忠貞義務已不是夫妻間重要的婚姻生活本質,丈夫既已帶妻子參加換妻活動,違反性道德及一夫一妻制精神,夫妻間的忠貞義務已消失,且丈夫也說不反對妻子去追求幸福,鄭女若與其他男子性交,也沒有侵害李男的配偶權,判妻子免賠。
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李男帶鄭女去的的換妻活動,是基於夫妻間具有強烈信任基礎,且在不涉及對他人發展男女情感的前提下,有限度地、在特定相識族群中,開放性關係的對象,也就是將「性行為」視為換妻團體內部活動,純粹享受肉體歡愉,而抽離男女情感成分,但關於夫妻間誠實、信賴、不得與其他異性發展情感、共同為彼此生活幸福、圓滿努力之義務則與一般沒有去換妻的夫婦配一樣。
二審認為,依此活動內容及性質,鄭女後來上床的對象,並不是與丈夫去換妻活動中認識的男人,就不屬丈夫同意她發生性關係的範圍,法官認定,鄭女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別的男人發展感情,已破壞夫妻間互信,因此判她與蔡男連帶賠償丈夫60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