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主張,劉女2011年起於任職於長榮航空空服員,她於2016年起有多達94日連接休假日後的上班日即稱病或蓄意曠職,整年僅上班154天,並不符合一般生病為不可預期之經驗法則,指劉女涉裝病騙休假,無心工作,拖累原本排休的同仁頻臨時被召回,影響公司調度人員、維持飛航安全及內部秩序等,且前後約談16次並給過警告,因遲未改善因而將她資遣。
劉女則表示,自認考績優良且當年度無懲處紀錄,2016年11月20日發布次月的班表後,隔月1日、4日先後接獲公司將她職務更動為地面勤務,5日卻召開人評會,告知她差假過多,以不能勝任工作資遣。劉女認為表現良好,且都依公司請假規定和流程請假;對此,長榮則稱劉刻意規避勤務繁重的航班,且為曠職,何來公司准假可言?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發現劉女曾以頸部與腰部拉傷、左大腿挫傷、生理痛、乾眼症、右頰蜂窩性組織炎、急性淋巴節炎等為由請病假,不過對照信用卡紀錄卻發現人竟出現在百貨公司、養生會館等娛樂場所,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判她敗訴。
劉女上訴時擴張薪資請求為每月5萬3,232元、勞工退休金為每月3,324元,若僱傭關係終止為前提,追加備位請求長榮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差額6萬3,524元。高院審理認定劉女每年請假及曠職日逐增,2016年1月至11月未出勤日占4成,而且請假、曠職的航班幾乎都是當日來回的短程航班。
高院發現,劉女明明可以在排休日進行的減肥、調養身體門診或「照顧父母親」,但她都會剛好排在排休日中間或前或後,以達到連休的目的,甚至發現2016年5月劉女僅出勤4日,認為長榮說法有據,資遣合法,因此駁回上訴、擴張之訴及假執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