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謝男的父親長年臥病在床,妻子雖然沒有外出工作,但在家裡開補習班,無法親自照顧公公,因此謝家找了外籍看護工,今年初,謝妻發現,丈夫與越南籍的鄧姓女看護工關係非比尋常,她曾跟蹤2人,竟目睹先生與鄧女手牽手、狀似親密的逛街。
謝妻發現,先生與越籍看護工會趁她在忙於上課時「床戰」,今年2月某日,謝妻不動聲色,偷偷上樓蒐證,當場錄下2人做愛的聲音,於是她向彰化地院控告鄧女與丈夫侵犯配偶權,並提出民事求償。
法庭審理時,一開始謝妻沒有亮出底牌,她先提出2人逛街牽手、摟肩的親密照片,丈夫辯稱:「這不代表什麼,不就是逛街而已」。謝妻轉頭嗆鄧女:「妳可真厲害,白天照顧我公公,晚上照顧我老公」,然後在法庭播出他們床戰時,女人呻吟、男人氣喘咻咻的錄音檔。
謝男傻眼了!轉而攻擊妻子侵犯其隱私權,他在法庭痛斥妻子無所不用其極監控他與父親的看護工,主張妻子非法取得之證據,沒有效力。
判決書指出,夫妻一方是否侵犯配偶權,本來就會牽涉到生活上的隱私,不能僅以隱私權為由,將夫妻忠誠義務束之高閣,交由天地良心來判斷,且通姦之事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之取得相當困難,此時應進行利益權衡,兼顧比例原則,決定是否禁止該證據之利用。
法官認為,謝妻取得證據之手段,對於被告隱私權所造成之侵害不大,對維護夫妻幸福美滿的權利,以及揭露配偶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而言,至關重要,因此認定「床戰」錄音檔具有證據效力,原告求償有理,但審酌謝男與鄧女通姦狀況、經濟能力,判賠4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