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高院判決書指出,陳茂榮於本案前的訴訟中,確實曾多次主張力新公司拍賣天外天公司的股份及信託受益權並不合法,導致天外天公司受有7.89億元損失等情,應確有其事。
而貝門公司陳茂榮私下與力新公司於2016年1月間簽署協議書,取得信託受益權後,兆豐銀行以天外天公司未依約繳納信託報酬為由,於2016年12月發函向天外天公司終止信託關係,將信託財產全數移轉予貝門公司,是廖秋鄉所主張天外天公司名下的土地,遭移轉至貝門公司名下亦屬有據。
判決書指出,陳茂榮擔任副董事長的天外天公司,原於民事案件中主張力新公司違法拍賣天外天公司的股份及信託受益權,而認天外天公司因此受有7.89億元的損害,旋於訴訟中一改先前的主張,而向法院肯認力新公司對天外天公司享有7.86億元的債權等情,告訴人陳茂榮先後主張差異甚大,確實會使天外天公司的投資人心生疑竇。
又依據被告廖秋鄉提出的天外天公司董事長劉貴富於2015年8月接受《財訊》雜誌採訪報導內容:「近日二審判決出現大逆轉,改判劉貴富團隊勝訴……」等語,由此可知於案發當時,確有媒體報導天外天公司於與力新公司的訴訟中,有獲得勝訴判決之情況,被告認定天外天公司具有勝算亦屬合理。
判決書指出,廖秋鄉在報導內容及記者會中所主張的客觀事實,已提出相當的佐證資料證明,難認定被告主觀上具有真實惡意,自難認被告廖秋鄉所為涉犯加重誹謗罪,因此將陳茂榮上訴駁回,且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