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經營權之爭爆發後,二派人馬從媒體戰打到法律戰,日前,龍邦對泰山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要追究出售全家股權的法律責任,昨(11)日晚間,泰山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已經收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庭的通知,以及龍邦、保勝投資公司的起訴狀繕本。
市場派龍邦控告,公司派違反《公司法》185條之規定,認為全家股權處分金額接近泰山資本額的2倍,應該經由股東會決議,故反對此案。但到底有沒有違法,引發各界討論,關鍵在於全家股權是否被認定為「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事實上,《公司法》第185條的主要營業或財產要如何認定,實務上沒有一致的見解。萬國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陳一銘就說,目前實務上就有三種見解,但以泰山的案例來看,重點在於全家股權是不是泰山主要營利來源。
翻開泰山的會計師查核報告,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油脂、食品、飲料及飼料之製造加工及買賣,而投資全家被列為營業外收入。陳一銘認為:「以此來看,出售全家股權對泰山營運不會有太大影響,且公司不會因為沒有全家持股,而影響到泰山產品在全家上架的權利,何況市場上還有其他通路可以替代,因此不會影響泰山所營事業。」
一名會計師也說:「以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方式,編製財務報表時,通常會看持股比例及交易目的,來判定公司對該投資是否具重大影響力,從損益表的角度來看,全家被泰山認列為業外損益,由此可知,全家業務與泰山本業並無關聯。」
該名會計師接著說:「按實務情況,股權投資也可能被認列在流動資產的業外收入,如果經營者因為投資眼光精準,一旦產生很大的利得,難道就可以說它是重大資產嗎?」
業界不少看法認為,當公司讓與所持有的主要營業或財產,若不屬於公司主要營業項目或生財設施,且出售該資產後,對公司營業沒有重大影響,可不被視為重大資產。
另一方面,若參考過往上市櫃公司出售重要資產的案例,「過去財政部協助台新金出售彰銀股權,當時其持有的彰銀股票價值,為台新金當年淨利的一倍以上,該件重大資產處分案也是由董事會決議,沒有提交股東會。」一名律師分析,泰山處分轉投資股權,應該也不用提報股東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