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溯這起官司,2010年先進光副總羅章浚,透過下屬得知大立光鄒姓、謝姓、翁姓3名工程師想離職,由於3人皆具有先進光急需的自動化設備開發經驗,其中一人又是日本早稻田大學機械碩士,羅章浚因此將3人挖角過來;3人到職後因另需機台研發人員,又找了朱姓前同事跳槽支援。
這4名大立光的前工程師在2011年間聚在一起,準備攜手打拚新戰場,卻無視與大立光簽訂的保密條款,將在大立光任職時取得並擅自存取的3D圖檔電磁紀錄,帶到先進光作為研發時參考、抄襲的範本,並在短期間內協助先進光申請二大鏡頭專利。
民事官司審理時,先進光抗辯說,有爭議的著作是遵循CNS標準的製圖規則繪製,與坊間的工程圖面並無不同,不具創作性。且4名工程師任職大立光期間均未從事機台結構設計,也未接觸工程圖,亦非從事機台硬體結構的設計人員及管理密碼的資管人員,自無從認定4名工程師有接觸大立光圖面的機會,而羅章浚也無侵權的主觀故意。
先進光還說,大立光宣稱的營業祕密,乃任何光學產品組裝製程中作為供料之用,或屬於自動化領域的通常知識,或經諸多先前技術所揭示,凡具有一般力學知識的人均可輕易推知,常見於各式自動化製程中作為產品封裝、黏合之用,無從認為是大立光公司所創作,因此都不構成營業祕密。
先進光並表示,他們早就進行自動化自主研發,並未使用大立光的技術,大立光無法證明這些員工有接觸、取得相關著作及營業祕密之事由,且這些員工也沒有侵害營業祕密的故意,自然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智財法院認為,4名工程師自承「撰寫或維護程式至產線試機,皆會看到或更換過專利機器」、「在職期間會接觸到專利」,因此認定4名工程師在大立光任職時確有接觸相關技術的機會,先進光申請專利所附圖式與大立光內部工程圖實質近似,認定大立光著作權已受侵害。
智財法院並指出,4名工程師利用大立光的營業祕密,在極短時間內協助先進光設立自動化製程,並以先進光名義申請專利,其中4名工程師及羅章浚於專利「申請權證明書」列名為發明人並簽章,先進光時任負責人林忠和也在專利申請案的委任書簽章,顯示6人之間有共同不法犯意聯絡,因此於2021年判先進光與這6人必須連帶賠償大立光15億餘元,創下智財法院判賠金額的最高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