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民事鉅額賠償,刑事部分則對4名工程師及羅章浚寬裕許多,二審智財法院僅判5人緩刑2年。台中地院一審針對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問題,也就是「工程圖是否有著作權而受法律保護」一事提出見解,指雖然有人認為工程圖必須遵循CNS標準製圖規則繪製,所以不具創作性,但仔細探究就會發現,工程圖依不同人的製圖習慣,在局部細節仍會呈現一定的創作個性,與單純照本宣科不同,據此認定工程圖具原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
台中地院進一步勘驗大立光提出的2大技術原始工程圖檔,並傳喚製圖人員說明,得知這些技術是大立光一步步研發所致,繪圖人員在某些地方也有以自己想法來重點表達,確實具有值得保護的原創性。
法官再勘驗先進光用來申請專利的圖面,發現這些圖面與大立光原始圖面有多處實質相似之處,加上4名工程師也有提到參考大立光的技術、繪圖時軟體內就有大立光檔案等,據此認定4人侵害大立光的著作權。
更誇張的是,這4人還異口同聲表示,開發之前曾告知羅章浚「大立光有這些東西,我們說可不可以加到我們研發的機台,他就說讓我們自己去設計,也沒有說不行」,甚至表明會參考大立光的技術時,羅章浚也沒有任何反應或制止。
這起堪稱近年先進手機鏡頭業界最大的商業間諜案爆發之後,4位涉案的工程師儘管最後有幸躲過牢獄之災及刑責,但他們轉往他處求職時卻處處碰壁,只能被迫轉行,有人賣起了窗簾、有人轉行當業務,都已遠離原來的手機鏡頭開發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