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調查指出,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在1991年間,以捐地3成等附加條件,將地目從第3種工業區(工3)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商3);2017年間,京華城公司計畫拆除購物中心改建成商業大樓,向北市府爭取延續適用先前所獲容積率,但屢遭北市府駁回,京華城公司為此提出行政訴訟,雙方對於當年北市府給予的「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是否為一次性保障,在行政法庭針鋒相對。
直到2021年柯文哲第2任市長任內,威京集團持續爭取回復,突獲北市府「容積率獎勵」20%,等於威京集團靠自創項目,就獲得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5585坪容積獎勵。
全案最大爭議在於,京華廣場的獎勵容積在2017年到2021年間的膨脹,監委調查報告直指在欠缺法令依據下,逕行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的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標章等獎勵規定,在都審法令之外創設「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
報告批評北市府以「公益性」與「對價性」考量即核給京華廣場容積獎勵,既無法令依據,且應已逾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等上位法規規定。
監院調查報告還引述接獲諮詢的專家學者意見,認為本件細部計畫修訂案核給容積獎勵,未符重要性保留原則,明顯逾越(牴觸)該細部計畫上位法規規定,亦即市府所屬機關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自行作成核給容積獎勵的規定,「其行為已有適法性問題」。
調查報告也引述內政部相關都審官員意見,指「容積獎勵按理說都要由法律來明定,但根據細部計畫書創設容積獎勵規定,與北市府的自治條例規定未符。」亦即內政部官員也認為,北市府都審過程已曲解市府自治條例中對獎勵容積的規定。
此外,全案細部計畫修訂案並非都市更新案件,亦與都市更新本質不同,都市更新的定義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而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但京華廣場改建的細部計畫都市計畫書,「有關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獎勵容積,都屬不當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