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張小姐向本刊指控,火災發生後,基隆市消防局進行火災原因調查,起火的原因為:「不排除因電氣因素(冰箱過熱)造成火災之可能。」她聯繫冰箱的經銷商,告訴對方冰箱才買5年,竟起火造成重大損失,希望廠商能給個說法。
不久,聲寶派人與張小姐見面,承諾會將引發事故的冰箱回收檢測,查明起火原因,並強調會協助清運遭焚毀的廢棄物,也會幫忙修繕,獲張小姐同意。沒想到聲寶接手清運、整修後,工人竟一併打掉起火點周遭的牆壁,如此舉動讓她感到不安,懷疑聲寶故意湮滅證據,更擔心後續的理賠會出現問題。
後來,張小姐與聲寶遭鄰居提告求償,沒想到聲寶在訴訟過程中,先是自行與鄰居和解,並賠償鄰居一半損失;甚至擅自將冰箱銷毀,讓她無法聲請鑑定,最終基隆地方法院判決張小姐敗訴,必須賠償鄰居,目前該案仍在上訴中。
律師張宜斌指出,本案保管中之冰箱,遭權益相衝突之一造銷毀,或有《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之情狀,即「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法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法院得審酌情形,認陳情人關於該冰箱存有瑕疵之主張或所欲證明之事實為真。
針對張小姐指控,聲寶公司委任律師許峻鳴代聲寶公司說明如下:
一、上開房屋發生火災之原因,依基隆市政府消防局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記載,以及證人在法院之證述,已證明火災發生是因張女士使用冰箱之方式不當所導致,並非冰箱本身有任何瑕疵。基隆地方法院於審理後,亦認定冰箱起火致生火災之原因,因張女士就冰箱未為通常之使用,而與聲寶公司就冰箱之製造、設計無關,此有該院111年度基簡字第30號判決書可查。
二、且張女士在訴訟中經法院通知陳報鑑定機構時並未陳報,就是法院通知證人到場作證亦未表示意見而當證人作證完畢後,張女士亦未請求調查其他證據,但卻於法院預備結案前突然請求再送鑑定,且又變更鑑定單位,故遭法院認定為意圖延滯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提出鑑定請求,有礙訴訟終結,因此予以駁回。
三、再張女士於法院訊問時已表明同意聲寶公司將冰箱運離,且未要求返還;其委任律師亦稱聲寶公司未必要保留冰箱。而聲寶公司認為因該冰箱業經消防拍照存證鑑定完畢,經張女士同意取回,且至訴訟進行至將結案,證人均已訊問完畢時,張女士仍未聲請再鑑定冰箱,故聲寶公司因此認為已無繼續保存之必要,於法有據且合於情理,張女士顯有誤會。
四、綜上,此案事證明確,張女士已提起上訴,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雙方均理應尊重司法機關之調查審理,惟為釐清事實及悍衛聲寶公司名譽,仍需就此事加以澄清,聲寶公司一向以提供優實之產品為最高目標,請繼續信任支持聲寶公司產品之旨,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