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即便鄭文燦是被告,司法機關仍須給予準備答辯的時間,專案小組採奇襲偵查的意味相當濃厚,過去監察院認為侵害當事人權益,多次約談法務部官員要求改進,法務部也三令五申要各檢察機關嚴守程序正義,但鄭文燦對檢調突如其來的動作相當配合,並未計較,仍同意前往應訊。
其實,專案小組在今年6月3日首度對此案發動約談,傳喚楊兆麟、侯水文及廖家父子等5人到案,除楊獲請回,其餘4人均遭聲押禁見獲准。6月21日檢方再度傳喚楊兆麟,懷疑他是行賄案的幕後總舵手,向法院聲押,不過,法院諭知35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後,院方仍維持交保裁定,但將保釋金加碼至1,000萬元。
無獨有偶,與鄭文燦類似的案例,是前嘉義縣長張花冠被控在2013年立委任內,涉收受嘉義縣大埔美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開發廠商3,000萬元賄款,協助廠商取得土地設定和展延融資,嘉義地檢署依貪汙罪起訴後,一、二審皆判張花冠無罪,最高法院在2016年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張花冠辯稱3,000萬元是與廠商的借貸,加上法院認為她和承辦開發案的農委會及嘉義縣政府人員,彼此間無「行政一體」的上下隸屬關係,縱使立委為反映民意或居中協調,不管有無從中獲得金錢利益,相關行為未必和職務上行為有關,不能因此認定成立收賄罪。
這二起案件中如何解釋金流至關後續審理,張花冠及鄭文燦都主張是借貸關係,二案最大差異是,大埔美案由經建會在2004年通過科技園區BOT開發案,後來開發廠商自行停工,被縣府解約;但華亞科技園區旁的9.5公頃案胎死腹中,直接被內政部擋了下來,顯見鄭文燦使不上力,因此他有無藉由職務索賄?對價關係是否成立?勢必成為法院攻防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