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柯姓夫妻從2013年1月結婚,目前育有一女。柯男指出,2018年7月開始,妻子不斷要求離婚,還簽好離婚協議書要求他用印,也不願意和他同居。
2019年3月,妻子要求他必須外宿營區,不能住在家中,柯調查發現妻子和林姓同事兩人過從甚密,還多次到各大旅館「嘿咻」過夜。同年6月某日深夜,王、林二人同宿台北市中山區一家旅店,跟蹤的徵信社人員找來柯與中山分局派出所員警到場抓姦,但兩人遲未應門。
柯男表示,妻子進入旅館時的穿著,和開門後的裝扮不同,現場床單、枕頭、紙拖鞋也有使用後的痕跡,可見和林已「踰越正常社交分際」,侵害他的配偶權。
王女辯稱,她和林男只是「一般朋友、同事」,當天雖共處一室,但未發生性行為。林也稱從未和王女交往,當天是因女方家中整修,他才載女方到旅店住宿,兩人在房間內看電視、吃零食、聊天,突然有人刷房卡、轉動門把企圖進入,他發現門外有一群人,為避免誤會和衝突,才會「選擇從窗戶離開」。
高等法院審理時,王女聲稱因丈夫也曾外遇被她抓過,丈夫才會用同樣的方法報復。但高院認為縱使婚姻已有破綻,但案發時兩人還沒離婚,王女仍應與丈夫互守誠實義務,林也不能藉「關懷慰問」破壞柯姓夫妻間的感情。
林男雖辯稱會跳樓是為了避免衝突,但高院認為一般人遇到這種狀況,應該是打電話給櫃檯或報警,更不可能獨留較弱小的女方在房內,可見跳窗是為了遮掩「超越朋友的關係」,仍維持一審判決需賠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