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年前的2001年,大法官就曾針對警察臨檢做出第535號解釋,表示臨檢如果缺乏規範,將侵害人權。那次的釋憲案背後,還有一個動人故事。
1998年1月15日晚間,40多歲的李姓男子出門吃晚餐,之後約9點走路回家,他行經台北重陽橋時,遇上台北市警局保安大隊臨檢,他被警察攔下,要求出示證件。李男聽完只說:「走路不用帶證件。」便繼續走。員警不讓他離開,他依舊嚷嚷:「走路不用帶證件。」員警認定他故意不配合,伸手去摸李男的口袋,李男一氣之下脫口「幹你娘!你搜什麼搜!」
李男因此被抓到警局。李男的弟弟急忙奔來,原來,李男是一名精神障礙者。但警方仍堅持對李男提告妨礙公務。
李男的弟弟雖僅國中學歷,卻不甘哥哥受冤屈,他用盡所能查詢相關法條,並到處尋求免費的法律諮詢。官司纏訟,最後,「台灣人權促進會」接到李男弟弟的求助,將案子交由當時台權會的義務律師、曾任台權會副會長的張炳煌。
張炳煌對我們回憶:「警察臨檢的爭議,法界垢病很久了,但一直沒人聲請釋憲。」李男二審敗訴後,他便著手聲請釋憲,他謙稱自己較擅長商法,對憲法並非那麼在行,當年聲請書大部分由東吳大學的范文清教授執筆。
送出釋憲聲請書後,一晃2年多,某天,一堆媒體忽然跑來找張炳煌,他嚇一跳,這才知道大法官針對他的聲請做出釋憲了,且是有利於李姓男子的解釋。
張炳煌回憶當天心情:「很高興,有詫異一下,但想想,也該是時候了。這個現象存在很久,是個普遍發生的『小問題』,但多數人為了節省時間心力,盤算過機會成本後,都會選擇接受盤查。」他說,因此能改變這種不合理現象的,往往反而是李姓兄弟這種一般小人物。他笑著說,因為是不收費的義務律師,釋憲案出爐後,李姓男子的弟弟還開心地送他一瓶洋酒。
那次,大法官就在535號解釋文提到,警察的盤查、路檢等臨檢手段「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對人的臨檢必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另外,當年法律對於警察臨檢並沒有明確規範,僅有《警察勤務條例》的簡單敘述,因此大法官也要求2年內訂出具體規範與權限,這才有了後來的《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中關於臨檢的規定主要在第6條,第6條共有6款,一到五款較嚴,規定警察若要盤查民眾身份,需有「合理懷疑」、「有事實足認」等等,只有第六款較寬鬆,允許警察對這些人查證身份:「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但也因爲寬鬆,後面立刻附上但書:「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而且,所謂的指定場所:「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並不是員警自行認定。
儘管立了明確法條,這20年來仍不時有民眾因遭到警方不當臨檢而提告,更多人則摸摸鼻子自認倒霉就算了。但恐怕連當年大法官們也難以想像的是,20年後,竟仍有民眾只是走在路上就遭到盤查身份,當天警方甚至並未執行臨檢,藝術工作者詹慧玲只不過一邊走路一邊喝奶茶,就被攔查;與當年李姓男子類似的是,她忍不住罵了聲「真的很蠢」,便被警察以柔道大外割手法壓制、上銬,接著,同樣被告「妨礙公務」。
事發後,中壢警方給的攔查理由,是近期新興路查獲多起案件。翻閱法條,意思是有符合第6條第六款的「指定路段」。
只是,第六款其實還必須「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就分析:「當時並沒有什麼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所以攔查的理由聽起來像是防止犯罪,但這有點弔詭,因為如果治安事件嚴重到警察必須隨時在路上注意可疑人士,來防止犯罪,那麼應該是強盜、當街搶奪這一類重大犯罪案件,但新興分局卻又沒講出什麼具體事件,所以我推論並不是重大犯罪事件。」
林佳和接著說,就算真的有多起重大犯罪案件,「預防強盜搶奪應該攔查誰?說一句性別不太正確的話,應該是攔查男性吧,看不出來有攔查詹慧玲這樣的女性的必要。」
林佳和解釋,員警的攔查必須符合2個條件,一是新興路作為指定路段,二是具體的可疑之人。但警方並沒有具體說出新興路到底發生了哪些重大治安事件,「看不出新興路作為指定路段的理由;就算有理由,也看不出有必要攔查詹慧玲這樣的人。」
他說,整件事看起來就是典型的「隨性攔查」,「原因是警察看你很順眼、或看你很不順眼。後來的大外割、上手銬就更離譜了,那已經是教科書等級的案例。」
他補充:「我必須為警察說一句話,警察的工作不是玩紙上遊戲,街上下一秒可能就有危險。但這件事看起來並沒有。」林佳和並說,全世界都難免有行為偏差的個別警察,「這件事我更訝異的是中壢分局的回答,好像整件事並沒有問題,他們已經指定路段,民眾把身分證拿出來就好了,是她自己不配合。」
林佳和說,與各國的警察法相比,我國法規並沒有較不周延或有明顯缺失,因此他認為問題出在警察的法治訓練,從警校教育到員警在職訓練,都需要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