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9 09:23 臺北時間

【柯文哲交保撤銷】柯文哲等4被告交保撤銷 北院再開庭決定是否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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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檢察官認為,除坦承犯行的彭振聲外,否認犯行的柯文哲等4被告均應羈押,前天提出抗告,高院今9點許公告裁定發回台北地院,不得再抗告。
檢察官認為,除坦承犯行的彭振聲外,否認犯行的柯文哲等4被告均應羈押,前天提出抗告,高院今9點許公告裁定發回台北地院,不得再抗告。
高院今(29日)上午裁定柯文哲交保撤銷,發回北院再開庭傳喚柯文哲等4被告決定是否羈押,京華城案起訴後,台北地院裁定柯文哲3,000萬交保、沈慶京4,000萬交保、應曉薇1,500萬元交保、李文宗除偵查中的200萬再加保800萬元,彭振聲則500萬交保,均限制出境出海與住居,檢察官認為,除坦承犯行的彭振聲外,否認犯行的柯文哲等4被告均應羈押,前天提出抗告,高院今9點許公告裁定發回台北地院,不得再抗告。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被告柯文哲、李文宗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圖利及刑法第336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重大,被告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6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之圖利、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嫌重大,被告應曉薇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重大,其中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圖利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對於北院裁定對於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性,高院認為,未就其衡量事項為必要說明,也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實屬不備。高院認為,原審諭知的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亦未見原裁定妥適說明。另被告應曉薇除中華民國護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國護照,原裁定漏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之重要事實,仍有未恰。綜上,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王屏夏、陪席法官楊明佳、受命法官潘怡華。
柯文哲等被告遭起訴移審台北地院後,合議庭法官認為,柯文哲等人犯嫌確屬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考量全案行賄、收賄款項均高達數千萬元,被告共同使京華城公司圖得高達百億元的不法利益,李文宗更與柯文哲共同侵占達6,000餘萬元公益金,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
合議庭認為,重罪常伴逃亡的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參以被告等人的社經地位、經濟能力、工作職位,綜合研判,有相當理由足認柯等人面臨未來重刑風險,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法執行之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虞,在於串供部分,合議庭認為,本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而起訴,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
至於橘子許芷瑜逃亡,合議庭認為,檢察官並未指出許芷瑜涉案的情節,另審酌相關證人均已經偵查中傳訊,相關事實晦暗不明風險已經降低,合議庭認為,考量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限制程度,認為柯文哲等被告沒有羈押的必要,均裁定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檢察官週五針對柯文哲等4人部分提出抗告,今抗告成功,交保被撤銷,發回台北地院更裁。
★《鏡週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更新時間|2024.12.30 07:01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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