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民事庭法官認定,司法事事務官是依據台北地檢署及高等法院的扣押令,在拍賣公告中註明「禁止處分」,讓有意購買這土地的人知道土地權利有受限制,並沒有不對,不必迴避。
至於「禁止處分」的效力,裁定書中指出,台北地檢署及高等法院的扣押令中,對於該扣多少,並沒有明寫,而是要求扣「全部」,也沒有寫明扣押的目的是保全證據、保全沒收或是追徵。
民事庭法官認為,事務官在拍賣前應可以先問要求扣押的機關,有沒要繼續扣押及押扣範圍,雖然富創公司沒有這樣要求,但法官仍裁定要求事務官向扣押機關詢問後再決定扣押範圍。
此外,承辦司法事務官依據裁定意旨,向相關單位函詢後,今年1月30日公告,有限度解除「禁止處分」令,針對幸福人壽案被告鄧文聰被判刑後,要沒收1億9384餘萬美元及罰金新台幣7億5000萬元,共約66億餘元部分維持「禁止處分」,而不再是台北地檢及高等法院要求的全部禁止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