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執行異議程序部分,原則上均由原承辦事務官處置,如不服事務官裁定,當事人可再提出異議,由該院民事庭再處理以保障當事人救濟管道。
本件執行程序中,富創公司除多次針對事務官執行過程聲明異議,亦曾聲請迴避,導致執行程序延宕達9個月,對於富創公司一再以各種方式干擾執行程序進行深感困擾。
此外,北院也表示,全案始末是該院原就拍賣D3鑑價的結果為145億,經富創公司表示金額過低,並再委請第三人鑑價後,金額為128億,本院仍採對當事人有利鑑價報告,以145億加價10%以上,以160億元為第一次底價,因此,底價是對當事人較為有利的方式進行。
其次,關於拍賣公告中的使用狀況記載部分,北院也表示在第一次拍賣公告時,僅註記因有第三人使用中,故不點交,並無依據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經台北地檢署及高院刑事庭禁止處分記載。
到了第二次拍賣公告中,因承辦人在進行一拍程序時接獲很多查詢電話,詢問土地登記謄本禁止處分註記事項,並參考其他案件對於謄本上類似註記者,均基於資訊公開透明原則,讓投標人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投標,因此,才加註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院方表示,富創公司在公告後,曾在去年3月15日聲請承辦事務官迴避,因此,第二次拍賣因此停止,並非如當事人所稱由北院裁定廢棄二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