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投信投顧公會統計,2007年時,台灣ETF規模只有440億元,共同基金是4372億元,今年1月國內ETF規模已高達8483億元,增加了19倍,但共同基金僅剩3669億元,竟比2007年衰退,兩者消長十分明顯。
一位金融業主管搖著頭說:「國外的共同基金仍在成長,但台灣的共同基金規模卻越來越小,反而是沒有基金經理人主動選擇成分股和控制持股比例的ETF(指數股票型基金)高速成長,因為共同基金的經理人被查到用基金拉抬自己股票的弊案越來越多,為避免權益受損,民眾在投資的時候,寧願捨棄共同基金,改買ETF。」
投信業近期盛傳,金管會目前查出8位經理人涉及在外開設人頭帳戶,先行買進特定股票,再用投信公司向大眾募集的基金拉抬相關股票,待炒高股價後,就從人頭帳戶趁機出脫股票,謀取不法利益。
究竟這些涉及炒股的經理人會面對哪些罪責?「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之1條規定,投信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利益,而違背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或其他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因犯罪獲取財物或財產利益達1億元以上,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師黃國益說。
共同基金指的是投信公司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資金投資股票的基金,從中賺到股票差價、股息由投資人和負責選股操作的基金經理人分享,管理費相對較高。ETF買進的股票則是由「指數成分股」進行挑選,基金經理人沒有辦法分紅,管理費自然相對比較便宜,由於共同基金績效不見得可以打敗指數,在管理費相對便宜,加上經理人炒股舞弊案連環爆的情形下,民眾對共同基金信任度降低,投資ETF的人也越來越多。